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专项奖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10-07-30
根据《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16号)和《2010年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海发改〔2010〕360号)的要求,现组织开展2010年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至海淀区发改委环境资源科,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29日。我区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项目评审,择优进行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1.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
2.2010年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3.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
联 系 人:张荣举 刘波
联系电话:88494358 88497226
地 址: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西911
电子邮箱:huanzike@163.com
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海行规发[2010]16号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2-2010年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3-申报文本.doc" 2011/4/14 11:04:17
211 "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 48 "FSD" "海行规发〔2010〕1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第14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绿色北京”行动计划(2010-2012年)》以及《海淀区“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建设低碳海淀,设立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专项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的社区居委会、乡镇的村委会以及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核心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技术应用项目建设,包括:
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高效清洁利用及能量梯级利用技术的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污染物减排控制技术应用;水污染治理技术应用;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应用;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应用;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应用。
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海淀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年度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工程项目;区政府确定的由本专项资金承担的项目。
(二)循环经济建设相关工作,包括:
节能服务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开展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清洁生产审核等。
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包括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退出等。
节约型小区、循环型园区、节约型校园建设。
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奖励。
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励。
碳减排奖励。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和直接奖励。
第七条 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技术项目建设主要采用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可在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
(一)资金补助
项目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额或者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项目周期不超过3年。
重点工程项目每个项目资金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根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建设和改造项目贷款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50%~70%的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2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本区确定的重点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30%。
第八条 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建设相关工作主要采用直接奖励和资金补助的方式。
(一)直接奖励
按照节能量奖励。对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计算,原则上每家单位不超过50万。由用能单位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以及专业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专业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负责。同时,对全区节能量排名前十位的单位再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按照行业奖励。在不同行业领域各选取3个节能先进单位,给予每个单位5万元资金奖励。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由终端用户提出申请,对终端用户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列入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完成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作并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企业给予10~3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区政府确定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二)资金补助
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循环型园区、节约型校园建设等项目主要采用资金补助方式,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验收的企业项目,由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给予审核费用超过5万元部分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高于10万元。
第九条 碳减排奖励
对实现碳减排量500吨以上的用能单位按每吨15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用能单位提交改造前碳排放状况、采取的碳减排措施、实现的碳减排量以及专业机构出具的碳减排量审核报告,专业机构对出具的碳减排量审核报告负责。碳减排奖励与节能量奖励不可重复申报。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定期向社会发布,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补贴标准、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统一的申报表格样式,在区政府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材料。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受理项目申请,分批次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取得支持资金后,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必须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减排△ 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4日印发